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經由城鎮下水道系統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中必須控制的污染物項目及標準限值,污染物項目的監測方法與標準實施、監督的責任主體。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由城鎮下水道系統向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戶。
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和住宅等建設和養護期間的臨時排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當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申領排水許可證,排水行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
GB/T 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6水質總鉻的測定
GB/T 7467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
GB/T 7478水質銨的測定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84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水質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6水質氰化物的測定第1部分:總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8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質硒的測定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3水質色度的測定
GB/T 11911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 12997采樣方案設計
GB 12998采樣技術指導
GB 12999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GB/T 13194水質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204水質烷基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5505水質硒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水質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水質硫化物的測定直接顯色分光光度法
GB 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20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CJ/T 51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
CJ 308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工業電器網-cnelc]>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47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
DB 31/19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3術語與定義
GB 18918-2002中3.1和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本標準
3.1
排水戶sewerage facilities user
指向城鎮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3.2
城鎮下水道系統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由城鎮范圍內收集輸送污水的管道和溝渠組成。
4污染物排放要求
4.1相關規定
4.1.1嚴禁向城鎮下水道系統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含腐蝕性物質的污水。
4.1.2嚴禁向城鎮下水道系統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劇毒,易燃易爆和易揮發有害氣體的污水。
4.1.3嚴禁向城鎮下水道系統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傾倒垃圾、污泥、渣土、易于凝聚堵塞的物質以及飲食業潲水油及固體廢棄物質。
4.2標準限值
4.2.1所有排入城鎮下水道系統的污水不得超過表1所規定的zui高允許排放限值要求。
4.2.2本標準實施過程中對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執行DB 31/199。
4.2.3凡本市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學研究、食品加工等企事業單位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準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或行業標準執行。
4.2.4控制項目中第16至第24項一類污染物排放應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標準后排放。
4.3排水檢測井的設置和管理
4.3.1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排水戶都應當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排水許可證,設置排水檢測井,并設置水樣采集點標識。
4.3.2經確認的檢測井是法定的水樣采集點。排水戶應當經常對檢測井進行管理和維護。
4.4采樣監測
4.4.1各排水戶因地理位置等原因,共用排水檢測井的,各單位均應保證達標排放。
4.4.2污水樣品的采樣監測應符合GB 12997,CJ 3082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在檢測井內采樣的規定。
4.4.3污水樣品采樣方案設計應符合GB12997的規定,當表面有漂浮物質時,如石油類或動植物油,不能按常規辦法采樣,而要從表層下面采樣。懸浮固體和易沉固體應該在等動力下進行均勻采樣。采樣器探頭或采樣管應妥善地放在進水的下游,采樣管或器具不能靠近管壁,應在水路中心點的1/2處采樣。
4.4.4污水樣品采集方法應符合GB 12998的規定,條件許可應做到水質和水量的同步測量。
4.4.5污水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應符合GB 12999的規定。
4.4.6污水樣品的采樣頻率應符合GB 12997的規定。瞬時濃度值超標的可列為重點監測對象繼續監測。
5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5.1本標準由上海市水務局負責實施監督執行。